生氣卻不要犯罪,不可含怒到日落,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。(弗四26~27。)
十誡中的後五條誡命是另一組,告訴我們神在人性裏的彰顯當是怎樣的,也教導我們在與人的關係中,如何彰顯出這位有至高道德標準的神。第六條誡命說到不可殺人,在新約中主將這條誡命提升到更高,對付人的怒氣,就是殺人的動機:不可向人動怒,不可咒罵人。(參太五22及註3。)新約中使徒也教導我們不可恨人,因為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殺人的。殺人是犯罪的,犯罪的是出於魔鬼,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。(約壹三8,12,15。)因此我們若是恨人,或是一直含怒,就是給魔鬼地位。為此使徒保羅教導我們,生氣卻不要犯罪,不可含怒到日落,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。(參弗四27及註1。)這樣就是遵行不可殺人這條誡命。
殺人是來自怒氣和仇恨,該隱是聖經中第一個犯殺人罪的,他是先有忿怒,忿怒變成仇恨,最後就變成殺人。我們大多不會有行為上的殺人,但無可否認,我們心裏會有對人的怒氣和惱恨。然而在屬靈的道德上,恨人就等於殺人。沒有一個像該隱那樣真正殺人,未得救的人,有永遠的生命在他裏面。(參約壹三15及註2。)對神而言,無論殺人或是恨人,都是罪。因為神是愛,一旦我們的心充滿仇恨,神的愛就不能充滿我們。恨人也是給魔鬼留地步,因此心中有怒氣或忿恨時,要操練轉向主,讓主的愛充滿我們,不要給魔鬼留地步。(參兒童教材六,十誡,108~110、113~114頁。)
§ 心中有怒氣或忿恨時,操練轉向主,讓主的愛充滿我們,不給魔鬼留地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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